河南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戏剧家协会。本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七路34号。
第二条 河南省戏剧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戏剧家自愿结合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戏剧家协会、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决定、命令的前提下,按照自身的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发表、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建立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大众、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繁荣和发展我省戏剧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省一切运用戏剧形式进行创作的戏剧工作者,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戏剧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的创作或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辅导、民间剧团和群众戏剧普及戏剧活动及经营等方面的工作中,具有较高的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经所在省辖市文联(剧协)、企业文联、省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驻豫部队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主席团审查通过,成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主席团讨论后除名。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缴纳会费、向本会报告重大活动信息、为协会建设做贡献的义务。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在我省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我会在各地、市、企业、大专院校的会员为当地剧协当然会员(到所在省辖市剧协登记)。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违犯本章程、违犯政纪国法,视其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批准,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应缴回会员证。
第四章 任务
第十一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省戏剧艺术家和戏剧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探索戏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使戏剧自觉服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开展艺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深入社会生活,发展戏剧艺术理论,繁荣戏剧创作,对成绩优异的艺术家和艺术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本会对我省各辖市、企业剧协、戏剧专业学会、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戏剧活动的开展,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戏剧活动的联系,促进普及与提高的相互发展。注重发展产(企)业文化,加强队产(企)业戏剧活动的服务和业务指导。积极发现和培养戏剧人才,不断壮大戏剧队伍,重视和加强对青年戏剧工作者的培养和扶持,促其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侨胞中戏剧人士及戏剧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本会除致力于省际间的戏剧交流外,还要促进国际民间戏剧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对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戏剧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审议会务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理事会。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讨论大会务工作,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主席团。
第十九条 主席团在理事会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一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视必要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由理事会推举,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济来源:1、 会费;
2、 团体与个人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法定范围内,本会创办的企业和开展戏剧活动或服务等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由上级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南省戏剧家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