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4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领导的由各省级文艺家协会、省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性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新篇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四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具有浓郁中原特色,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五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省内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
第七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多出文艺精品、多出文艺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全省文艺创作与文艺活动水平;大力扶持和培养文艺新人,不断壮大我省文艺队伍。
第八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人才培养、评奖表彰、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九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支持各团体会员依据宪法、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探索与解决文艺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广新时代新征程文艺工作的新鲜经验,使文艺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
第十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方面、单位密切配合,努力推进全省文艺界的团结,不断扩大与省内外、国(境)内外文艺界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十三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团结引导文艺工作者,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第十四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不断增强组织活力、向心力、吸引力和行业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各省级文艺家协会、省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提出申请并经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经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有关方面推选的代表及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代表组成,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报告;修改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行使其权力。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主席团;通过增补和撤换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方面按规定名额推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通过。按照团体会员制的原则,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的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该职时,其缺额可由其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方面重新推选,或由接任者自然更替。重新推选或自然更替的名单须及时报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并经全委会予以确认。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以增补和撤换,但增补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委员的增补和撤换,需经全委会予以确认。主席团成员的变动,应经全委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职权。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秘书长一人及若干必要办事机构,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视必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若干人。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顾问由主席团从已退下来的曾经担任过河南省文艺界领导职务及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正、副主席职务的老同志中聘请;荣誉委员由主席团从已退下来的文艺界知名人士中聘请。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费;
3.社会赞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河南省文联。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郑州市。
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HEN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HFLAC”。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修改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