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草案)
(2007年9月4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2007年9月4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河南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艺术民主,团结全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经七路34号。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各省辖市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级行业、企业文联所属的音协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河南省音乐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省辖市音协或省直单位、院校、部队的推荐,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中国音乐家协会在我省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本会负责向中国音乐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省音协在该地的会员。
第八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给予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本会主席团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举行。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荐替补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或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1人、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聘任。
第十四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称号。
第四章 任务
第十五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接受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托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水平。
第十八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二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省地方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二十一条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与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促进并加强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协、海内外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展、培养新生力量,不断壮大协会队伍。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音乐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