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 Henan Literary and Art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HNLAV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文艺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依法成立,通过组织和指导河南省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团结凝聚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广泛动员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投身志愿服务,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志愿者队伍。
第八条 规划组织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团体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打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品牌。
第九条 推进文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和实施网络建设,建立文艺志愿者注册、管理、评价、表彰、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广泛、上下联动、规范有序的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实施网络,推动文艺志愿服务规范化、常态化、事业化发展。
第十条 争取党政有关部门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文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开展文艺志愿服务省内交流。
第十二条 针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二)凡河南省文联各团体会员成立的文艺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可成为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在文艺志愿服务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社会文艺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团体章程,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可成为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团体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团体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文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本团体名誉主席、顾问;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本团体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人代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和省内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文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河南省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文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注册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推广文艺志愿者注册制度。本团体制定统一的文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由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组织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团体2014年5月24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