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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ZHANGCHENG

河南省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作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HENAN PROVINCE WRITERS ASSOCIATION;简称:河南省作协。
  第二条  河南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河南省作家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作家和文学艺术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实现河南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河南省作家协会是中国作家协会和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与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河南省作家协会的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作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作家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坚持“组织、协调、服务、引导”的原则,加强作家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道德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热爱祖国和人民的文学队伍,推动文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二)组织和推动健康说理的文学评论和文学批评,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
  (三)鼓励作家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发扬民族文学传统,吸取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四)及时发现和大力培养、扶持青年作家与文学新人;
  (五)对我省各省辖市作协、文化专业学会、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完成中国作家协会与河南省文联委托和下达的各项任务;
  (六)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台湾省、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的作家、文学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七)加强省际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国际间的文学交流和友好往来,为加强文化强省建设做出贡献;
  (八)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
  (九)积极举办有利于繁荣文学创作的各种活动,为发挥作家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河南省作家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河南省作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河南省作家协会的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加入河南省作家协会的意愿;在省级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并有一定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研究、批评著作者,从事文学的翻译、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由所在省辖市作协、省直机关、大专院校、驻豫部队师以上单位推荐;经主席团会议研究通过;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书后,按规定交纳会费;由河南省作家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河南省作家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创作成果、著作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河南省作家协会决议;维护河南省作家协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组成主席团。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集。
本会视必要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文学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日河南省作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